河北女子职业技术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

发布时间:2016-01-15

河北女子职业技术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


第一章  

第一条 为加强对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,培养学生艰苦奋斗的优良品德和自强自立精神,促进我院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地开展,根据上级关于学生勤工助学的有关规定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在遵守国家法规和学校规定,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、生产秩序、校园管理和学生自身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进行。

第三条  学院支持学生利用课余时间从事健康有益的勤工助学活动,并为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提供指导和帮助。

第四条  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,须本人提出申请,到勤工助学指导中心报名登记并接受统筹安排。

第五条  本规定所述学生是指我院普通全日制在校大中专学生。

第二章 管理机构

第六条 学院成立勤工助学领导小组,全面统筹全院学生勤工助学工作,成员由主管学生工作的学院领导、学生处、团委、教务处、财务处、组织人事部负责人及各系党支书记组成。其职责是:

1、制定勤工助学活动发展规划;

2、审核勤工助学基金的使用;

3、决策其他有关勤工助学问题的重大事项;

4、指导勤工助学管理中心开展工作。

第七条 勤工助学领导小组下设勤工助学管理中心(中心设在学生处),负责学院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,其职责是:

(一)负责统一指导、管理全校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,指导学生勤工助学服务中心开展工作;

(二)负责学生勤工助学基金的管理和使用;建立和完善勤工助学管理制度,对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实施规范管理;

(三)负责学生勤工助学的资格审查、岗位确定和安排,建立学生勤工助学档案;

(四)开发校内外勤工助学岗位,为学生勤工助学和用工单位提供中介服务; 

(五)依法保护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的合法权益,帮助学生解决勤工助学活动中出现的问题;

(六)调解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矛盾和纠纷,依据法律和学院有关规定维护学生的权益;

(七)指导并协调各系的勤工助学管理工作;

(八)对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而影响学业任务或者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,有权调整或者终止其参加勤工助学活动,情况严重的,暂停或者取消其勤工助学资格。

(九)负责其他有关学生勤工助学的管理和服务事项。

第三章 岗位与申请

第八条 校内勤工助学岗位,主要由校内各有关部门提供,用工单位根据本部门的工作特点和实际情况,向勤工助学指导中心申报用工计划,经勤工助学指导中心审核批准后设立岗位。一般在每学期开学初进行申报。校外勤工助学岗位,由勤工助学指导中心收集校外用人单位信息联系确定。

第九条 校内各部门要大力支持勤工助学活动,凡适合学生从事的岗位,可以根据情况适当设置勤工助学岗位。

第十条 需设置勤工助学岗位的部门须向勤工助学管理中心提出设岗申请,经审核同意后,方可设岗用工。未经批准,任何部门不得擅自以“勤工助学”的名义开展活动,否则,勤工助学管理中心不负担其学生的报酬。

第十一条 岗位设置应从学院工作的实际需要出发,充分考虑和适应学生学习及工作的特殊性。岗位性质可分为劳务型、助理型和技术型。

第十二条 勤工助学岗位必须符合以下条件:学生在岗工作时间不能与学习时间相冲突;安全,无毒,无害,学生力所能及;不能替代校内教职工的本职工作。

第十三条 学生勤工助学申请程序:

(一)勤工助学岗位人选的确定,实行公开招聘的方式,根据用工需要、学生自愿的原则录用。勤工助学指导中心将用人单位的岗位名称、用工人数、职责范围、劳动时间、劳务报酬、招聘条件等情况向学生公布;

(二)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,应当由本人提出申请,填写勤工助学申请表,经所在系审核同意后,报勤工助学指导中心审批;

(三)勤工助学指导中心对申请学生进行资格审核后,确定是否列为勤工助学对象,并根据勤工助学岗位安排上岗。

第十四条 学生勤工助学上岗流程:

1、每学年初各系重新审核学生勤工助学的资格;

2、勤工助学管理中心根据各系的学生人数,按校内岗位数量统筹安排指标到系,各系根据中心分配的上岗指标,选出拟上岗学生,并将审核后的学生名单上报给中心;

3、勤工助学管理中心根据学生申请情况确定拟录用名单,统一安排学生到用人单位进行岗前培训;

4、岗前培训通过后,校内用人单位向勤工助学管理中心递交上岗学生名单,经公示后,学生可正式上岗;校外用人单位或个人需与录用学生签定协议书。

第四章  勤工助学基金管理

第十五条 基金来源:

(一)从国家教育事业费中按一定标准提取;

(二)学校从学费收入中按一定比例划出专项经费,列入学校年度预算;

(三)社会各企事业单位的赞助;

(四)通过其它渠道筹集。

第十六条  基金管理:

(一)勤工助学基金由勤工助学指导中心统一管理,并接受财务处的监督和业务指导;

(二)勤工助学基金实行专款专用,专项管理,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和挪用。

第十五条  薪酬标准的确定:主要根据岗位工作的复杂程度、工作时间和工作量来确定。

第四章  薪酬发放

第十六条 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,原则上限于课余时间。周一至周五,每天劳动时间一般不超过2小时;周六、周日每天劳动时间不超过6小时。

第十七条 校内勤工助学由勤工助学管理中心根据每月用人单位的工资报表,经用人单位考核认定,勤工助学指导中心和院领导批准后,由财务统一出账,发放学生薪酬。

第十八条 独立核算的校内用人单位或部门,其工资标准依据勤工助学用工协议的相关具体规定执行。

第十九条 学生参加校外企事业单位提供的勤工助学临时岗位,其工资标准依据勤工助学用工协议的相关具体规定执行。

第二十条 各用人单位务必按月发放学生劳动报酬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、拖欠学生的劳动报酬。

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

第二十一条 聘用勤工助学学生的部门,要积极做好勤工助学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,落实学生的劳动保护和安全,加强岗位指导,考核学生的劳动表现。

第二十二条 勤工助学学生要遵守劳动纪律,严守操作规程,注意安全,讲究职业道德,对于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年度予以奖励,对于勤工助学活动中的违法乱纪者,视情节轻重,给予批评教育或校纪处分,并取消勤工助学资格。

第二十三条 学生有补考科目或违反校纪校规的,学院有权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。

第二十四条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,应当服从管理,勤恳工作;对不服从管理者,学院不再为其提供勤工助学岗位。

第二十五条 上岗学生一般情况下需按约定的期限工作,不得擅自转让勤工助学岗位,如因特殊原因需终止勤工助学岗位,必须提前向用人单位申请,经批准后,方可终止工作,否则将取消其勤工助学资格。

第二十六条 在勤工助学过程中,由于学生本人不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和劳动要求,从而发生安全事故的,由学生本人承担。因非工作原因损坏的劳动工具或公物由学生本人负责赔偿。

第六章  

第二十七条 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实行,由学生处负责解释。